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3民初7242号
原告:湖南华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长沙超世实业有限公司宿舍楼南栋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威晟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工业园创业园区30#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威晟标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威晟标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68元,减半收取4584元,由原告湖南华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