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兰亭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贵州兰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龙利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325民初1094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5月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利华,女,汉族,1960年12月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何**,男,汉族,1972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贵州兰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熊自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兰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龙利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与原告办理工程结算,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约16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18日,被告贵州兰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中标承包贵州电网公司遵义供电局习水同民110kv变电站工程(含习水庙坪110kv变电站110kv间隔扩建工程)。2013年7月22日,被告贵州兰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项目部与被告何**协商签订《习水同民110kv变电站工程(含习水庙坪110kv变电站110kv间隔扩建工程)项目负责人费用控制确认书》壹份,将该项目工程劳务分包给被告何**。2013年7月24日,被告何**与原告***协商签订《协议》壹份,被告何**将其分包的该工程劳务转包给原告***,并约定由原告***“完成甲方与***合同中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积极组织劳务人员、施工设备进行劳务施工。但是,被告未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施工过程中,所需的设备、材料也未按时提供,致使施工进度缓慢,窝工现象严重,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在多次催告无果后,向被告提出终止合同,并多次要求二被告办理工程结算,但二被告至今均已各种理由拖延办理结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点在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本案属不动产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何莲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