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审金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华审金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金融学院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审金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姜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金融学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于沐琳,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审金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金融学院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金融学院银行账户内存款39175.30元,期限一年;
二、划拨被执行人哈尔滨金融学院银行账户内存款39175.3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鲁滨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院印)
法官助理 杨鸿斌
书 记 员 刘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