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审金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精密机械研究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6民初36404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5幢601-607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姜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风涛,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小晖,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精密机械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跃刚,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男,该公司房产部副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审金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精密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机械研究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华审金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风涛、漆小晖,被告(反诉原告)机械研究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韩成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华审金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机械研究所支付拖欠的合同约定酬金423860元;2.机械研究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409.69元(以本金423860元为基数,年利率为4.35%,自2019年1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暂时计算至2019年7月21日);3.机械研究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日,华审金建公司与机械研究所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编号:A17429),合同约定华审金建公司为机械研究所提供工程结算审核服务,咨询服务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9日进行实施,共70天。合同直至结算审核完成并付清酬金后终结。机械研究所应当按照造价咨询合同的约定,向华审金建公司支付酬金,机械研究所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华审金建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工程结算审核服务的义务,但机械研究所却违反合同约定,未如期支付酬金。华审金建公司多次向机械研究所催要,机械研究所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直至今日,华审金建公司仍追收无果。
被告(反诉原告)机械研究所辩称,华审金建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华审金建公司应于2018年2月9日提交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但华审金建公司实际于2018年12月28日才提交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华审金建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交成果文件应支付违约金。
被告(反诉原告)机械研究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华审金建公司支付违约金404370.12元;2.反诉费由华审金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日,机械研究所与华审金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华审金建公司为机械研究所提供工程结算审核服务,服务期间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9日,共70天。但华审金建公司迟迟不能提交工程结算成果文件,直至2018年12月28日才提交了建设工程造价审核报告,逾期321天,根据合同约定,华审金建公司应支付违约金404370.12元。
原告(反诉被告)华审金建公司辩称,不同意机械研究所的反诉请求,逾期交付是因为机械研究所没有提交我们相应的材料,责任完全在机械研究所。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12月1日,华审金建公司与机械研究所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约定华审金建公司为机械研究所提供工程结算审核服务,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9日进行实施,共70天;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2.1条载明,“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4.1.3条载明,“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4.2.2条载明,“咨询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交付经总承包单位、咨询方及委托方等三方书面确认的成果文件时,须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协议书约定的酬金数额×2‰×逾期天数”;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中2.1条载明,“委托人按照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的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日内”;5.3条支付酬金载明:“提交成果文件并经甲方确认后10日内支付,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华审金建公司与机械研究所均认可酬金总额为629860元,机械研究所已支付华审金建公司酬金206000元。
双方对以下证据和事实存在争议。华审金建公司主张机械研究所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足额支付酬金,机械研究所应当向其支付差额部分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机械研究所支付酬金的时间为2019年1月24日之前,并提交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造价咨询费支付申请、律师函、机械研究所复函等证据材料佐证。上述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载明,咨询公司为华审金建公司,委托单位、建设单位均为机械研究所,并加盖有公司公章,机械研究所盖章时间为2019年1月14日。机械研究所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对律师函的证明目的持有异议,主张按照合同约定应在2019年1月24日的基础上再加14天才计算酬金逾期利息。
机械研究所主张其未付华审金建公司酬金余款是因为华审金建公司存在违约,其已于2017年11月24日将送审资料交由华审金建公司,华审金建公司应于2018年2月9日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但华审金建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才提交,华审金建公司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其违约金,并提交文件交接表予以证明。上述文件交接表显示:“1#住宅楼东段等3项工程(投标文件)纸质版(1、2、3册)、1#住宅楼东段等3项工程(招标文件)纸质版、1#住宅楼东段等3项工程(竣工图)(1、2、4#楼)、1#住宅楼东段等3项工程(合同)、1#住宅楼东段等3项工程(结算书)”上述材料均于2017年11月24日进行交接,交予人为张鑫,接收人为李倩。华审金建公司对文件交接表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持有异议。华审金建公司主张机械研究所于2017年11月24日提交的送审材料不完整,部分工程缺竣工图纸,现场签证单缺少施工单位等签字,施工单位等于2018年11月才补签确认,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系因机械研究所未能及时提交完整的送审材料,其不应向机械研究所支付违约金,并提交微信记录及邮件往来截图、现场签证单予以证明。上述现场签证单显示,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最后签字确认的时间为2018年11月8日。机械研究所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持有异议,主张机械研究所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华审金建公司提供送审材料,因华审金建公司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工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华审金建公司与机械研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遵守。华审金建公司已将涉案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履行完毕并将审核成果向机械研究所提交,机械研究所对此亦予以认可,故本院根据双方确认的酬金总额及已付情况,对华审金建公司要求支付合同剩余酬金42386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机械研究所逾期支付酬金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逾期酬金利息,逾期酬金利息以4238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2月8日至付清之日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机械研究所作为委托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交送审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根据华审金建公司提交的现场签证单显示,建设单位等相关负责人最后签字确认时间为2018年11月8日。机械研究所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送审资料的提交义务,在此情况下,其以华审金建公司未能按期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为由要求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精密机械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剩余酬金423860元及利息(以4238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2月8日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精密机械研究所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9元,由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精密机械研究所负担38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683元,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精密机械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 宇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钟泽
书 记 员  郭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