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原告电力设计院与被告某某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榆郭民初字第00003-2号
原告榆林电力设计院。
原告***,男。
原告***,男。
原告***,男。
原告**,男。
上述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27日,陕西省榆林市,住榆林市榆阳区大河塔乡兰家峁村红石克4号。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56年1月9日,陕西省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大河塔乡柴兴梁村胡兴梁村民小组,农民。
被告***,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陕西省榆林市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大河塔乡西窑子村12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电力设计院、***、***、***、**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电力设计院、***、***、***、**于201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电力设计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电力设计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减半收取230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榆林电力设计院、***、***、***、**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