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2356号
申请人:山东***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风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崇德一大道3228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鹏,董事长。
被申请人:绍兴市南方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亚厦大道1088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洋,经理。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申请人山东***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风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绍兴市南方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风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绍兴市南方制冷工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或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风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绍兴市南方制冷工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山东***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风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毛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