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2356号之一
原告:山东***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风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崇德一大道3228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良,山东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绍兴市南方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亚厦大道1088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洋,经理。
原告山东***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南方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2020年12月23日,原告山东***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42元,保全申请费1570元,由原告山东***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毛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