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贝诺冷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丰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235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贝诺冷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崇德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574793086。

法定代表人:李金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良,山东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晓,山东筑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江苏丰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东路**统一信用代码:91320413079869234L。

法定代表人:殷锡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辉,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琦,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山东贝诺冷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丰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鲁1491民初235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江苏丰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山东贝诺冷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丰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贝诺冷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丰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查封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丰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王爱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