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31民终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疏勒县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喀什靖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友谊路疏勒县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内319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战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疏勒县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疏勒县人民法院(2018)新3122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疏勒县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疏勒县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疏勒县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427.52元,本院应退还上诉人疏勒县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4713.7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红
审判员吴炳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