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交通发展集团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日照交通发展集团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121财保178号
申请人日照交通发展集团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在日照市国鑫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12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日照交通发展集团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0年9月27日,日照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在日照市国鑫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120万元,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交通发展集团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佃芹
法官助理尹越寒 书记员祝继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