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鲁1121财保149号
申请人日照交通发展集团产业开发有限公司2021年9月13日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富特星宇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在日照市国鑫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日照交通发展集团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9月14日,日照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富特星宇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在日照市国鑫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00万元,冻结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交通发展集团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法官助理张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