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7502号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飞宇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前大洼村141号),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高新河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高新河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女,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日照交通发展集团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高新七路电子信息产业园A6北楼二楼B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FDB86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璟,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彤,女,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东港区飞宇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日照交通发展集团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照市东港区飞宇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东港区飞宇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东港区飞宇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日照市东港区飞宇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郝 岩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