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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东港区飞宇建筑设备租赁站、***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7502号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飞宇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前大洼村141号),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高新河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高新河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女,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日照交通发展集团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高新七路电子信息产业园A6北楼二楼B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FDB86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璟,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彤,女,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东港区飞宇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日照交通发展集团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照市东港区飞宇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东港区飞宇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东港区飞宇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日照市东港区飞宇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郝 岩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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