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2440南通华兴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与海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21民初2440号
原告:南通华兴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工贸园区**号。
法定代表人:杨美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波,江苏哲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新奥燃气有限公,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长江中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王丰胜,董事长。
原告南通华兴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诉被告海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华兴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兴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兴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华兴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云霞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  张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