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保1805号
申请人:浏阳市永安镇旭华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浏阳市永安镇永安社区里仁片界碑组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4M08BR71。
经营者:雷雄。
被申请人:湘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路口镇和贸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587029557R。
法定代表人:刘跃武。
申请人浏阳市永安镇旭华机械设备租赁部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湘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浏阳市永安镇旭华机械设备租赁部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责任担保(保单号为:6031104046020210001692),作为申请人浏阳市永安镇旭华机械设备租赁部的诉前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浏阳市永安镇旭华机械设备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湘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浏阳市永安镇旭华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张果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田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