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23财保15号
申请人:贵州合兴盛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AK2HRC08。
法定代表人:李军
住所地:金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艳,贵州辅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江,贵州辅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湘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587029557R
法定代表人:刘跃武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被申请人:牟安忠,男,1976年9跃16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申请人:杨万奎,男,1975年1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身份证号码:522121197501××××号。
被申请人:遵义市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73312327D
法定代表人:黄年广
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人贵州合兴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湘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牟安忠、杨万奎、遵义市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或相应财产价值人民币1,300,000.00元。
申请人贵州合兴盛商贸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编号:653313018182022000004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合兴盛商贸有限公司为确保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执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湘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牟安忠、杨万奎、遵义市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合兴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朝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兴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