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23民初277号之一
原告:贵州合兴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艳。
被告:湘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跃武。
被告:牟安忠。
被告:杨万奎。
被告:遵义市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73312327D,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245号1幢3号。
法定代表人:黄年广。
原告贵州合兴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牟安忠、杨万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贵州合兴盛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合兴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4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合兴盛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曾昌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母天丽
书 记 员 何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