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1民初1051号
原告***,女,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现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湖南雅泰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星邮公寓北栋802。
法定代表人刘跃武,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湖南雅泰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许 云 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毛 蓉
书 记 员 毛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