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023民初2361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省郴州市人,住湖**省郴州市**湖区。
被告湖南雅泰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长沙县路口镇。
法定代表人:刘跃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湖**省浏阳市,住湖**省浏阳市柏加镇加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雅泰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臣晖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鲍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