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3215号之三
原告:永城市东城区金鑫广告制作部,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明珠四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81MA40HQ3R8B。
经营者:***。
被告:河南省新伯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中兴南路凯利国际中心A座2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3XH4EEX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永城市东城区金鑫广告制作部与被告河南省新伯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城市东城区金鑫广告制作部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城市东城区金鑫广告制作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城市东城区金鑫广告制作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永城市东城区金鑫广告制作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