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雁民执字第00432-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华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229号我爱我家小区1幢21005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森福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旺座现代城F座703、704室。
法定代表人钱峰,具体职位不详。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华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森福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2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浩泉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1月19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本案案款69077元、执行费923元。现本院已将全部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至此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28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伟忠
代理审判员 张 鹏
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管露楠
打印:相丽华校对:管露楠2015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