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执113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鑫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淮海路0008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3130142273。
法定代表人:王宇,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旺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经济开发区淮海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667422222。
法定代表人:虞国如,总经理。
被执行人:虞国如,男,194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执行人:虞枫,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鑫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旺达科技有限公司、虞国如、虞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9日作出的(2018)鲁13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8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中查明,主要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范围内,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9年01月9日作出的(2018)鲁13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由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即将本院执行的(2020)鲁13执1132号案件指定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国栋
审判员 曹凤成
审判员 刘华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茂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