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执204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鑫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淮海路**。
法定代表人:王宇,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旺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经济开发区淮海路西段南侧v>
法定代表人:虞国如,总经理。
被执行人:虞国如,男,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执行人:虞枬,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国鑫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旺达科技有限公司、虞国如、虞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327执204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志敏
审判员 程立东
审判员 刘晓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