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执75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851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775.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占江
书记员  韩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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