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江山联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5248号
申请执行人: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耀昌。
被执行人:江山联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树智。
本院在执行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江山联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85129号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江山联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820.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同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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