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药器械有限公司

陕西国药器械有限公司与平凉瑞格眼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6845号
原告:陕西国药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537。
法定代表人:张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军,男,该公司资产管理部主管,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平凉瑞格眼科医院(有限合伙)。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0591218916C。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党娃。
原告陕西国药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凉瑞格眼科医院(有限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国药器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国药器械有限公司申请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国药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779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担。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喆
书 记 员  赵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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