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冰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朱咿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03民初6388号
原告:***,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青,山东格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咿娜,女,199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送达确认地址)。
被告:山东冰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遄台路与齐盛路西50米。
法定代表人:陈建峰,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府佑社区金马路5008号十甲花园东区32号楼1层西侧、18层、22层、23层。
负责人:邹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颖,女,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系单位职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与被告朱咿娜、山东冰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青、被告朱咿娜、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冰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营养费、鉴定费合计74944.29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13日,被告朱咿娜驾驶车牌号为鲁CD5××**小型新能源汽车,沿联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联通路与东二路路口,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原告受伤。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中被告朱咿娜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山东冰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车辆车主,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处缴纳交强险。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遭受损失,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朱咿娜辩称,由保险公司全权负责。
山东冰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费用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于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事故认定书认定朱咿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
2.投保情况:鲁CD5××**号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山东冰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3.原告就医情况:原告因事故受伤于2021年11月13日在淄博市骨科医院门诊就诊并多次复诊。
4.鉴定情况:鉴定机构2022年4月20日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一)伤残等级:不达伤残标准;(二)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60日、误工期180日、营养期90日”。
5.其他情况:被告朱咿娜垫付医疗费1736.06元、交通费37.3元,原告认可,不包含在原告诉求中。
本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原告提供的证据,其主张的各项损失核定如下:1.医药费1139.19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7200元,被告无异议,予以确认。2.误工费:原告主张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有单位营业执照、误工证明、事故前后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相佐证,本院予以采信,参照鉴定意见误工期限180日,支持误工费60000元(10000元÷30日×180日)。2022年1月21日发放的10000元明确载明“奖金”,结合单位证明,对被告保险公司抗辩意见不予采信。3.交通费:原告出租车发票不足以证明与就诊复诊有关,结合原告住址及医院距离,根据就诊次数,酌情支持300元。4.车辆损失:1300元,有维修收据佐证,予以支持。5.鉴定费:支持780元,因原告不达伤残标准,自行承担相应鉴定费1300元。
根据案涉事故责任划分及投保情况,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朱咿娜赔偿。原告无证据证明车主山东冰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4412.55元(被告朱咿娜垫付的1773.36元在该项中扣除结算,由保险公司返还给被告朱咿娜);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鉴定费78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元,由被告朱咿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胡 卿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敏
书 记 员  李雅静
附:上诉风险提示书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上诉风险提示书
您好:
当您收到判决书、裁定书时,您的诉讼请求可能得到支持,也可能没有得到支持。但是请您相信,“明辨是非、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始终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目标和方向。
人民法院居中裁判,每一份判决都是慎重作出的。法官审理案件,要面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评价,受到法律、纪律、规则的约束,接受内部各类监督考评,法官对案件作出判决时,定会认真审核证据,仔细归纳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更要经过合议庭、法官专业委员会甚至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后作出判决,以上各方面的流程管控,保证案件判决不会偏袒任何一方。
请您理性看待判决!如果您不满意我们的判决结果,请您在决定是否上诉时谨慎听取我们的意见,慎重评估以下上诉风险。
一、下列上诉风险请注意:
1.上诉发回重审、改判的概率比较低。从统计情况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大约5%左右。因为,对同一件事情的分析判断及处理,共读一本法律书的法官,一般不会出现较大的偏差和误差,所以,改变判决、发回重审的几率较小。
2.您可能需要承担上诉费用。如果您提出上诉,要根据国家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二审期间,如果上诉请求得不到支持而败诉,您需要承担上诉费用,加重您的经济负担。
3.承担律师代理费用。上诉案件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方面较为复杂,仅依靠您的法律知识恐怕难以应对,通常要聘请律师,又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律师费用。该费用不管上诉胜败都是不予退还的。
总之,在帮助您了解了上述的上诉风险之后,希望您在上诉之前多找几个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士咨询,不要偏听偏信,不要轻信一家之言,不要轻信“包赢”等承诺,不要轻信“诉讼掮客”的承诺,影响您对案件的判断分析能力。
二、下列上诉原因不可取:
1.借上诉拖延时间不可取,也办不到。因为通常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或利息损失,是从应付款逾期之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因此,在上诉期间内的经济损失依然计算在内。所以,当事人依靠上诉手段拖延偿还债务时间,是不可取的,不划算的。
2.“置气、赌气”提起上诉,更是不可取。俗语讲“和气生财”“和为贵”,您可能还有更多的事情去做,还有比“诉讼”更有意义的事情要做。“置气、赌气”只会使您更生气,丧失更多和解、调解以及化解矛盾的机会,实无必要。要明辨是非,把握时机,体现诚意,主动和解、调解,彻底消除诉讼矛盾纠纷。
3.“无视事实”硬上诉、“试一试、撞侥幸”的上诉,只会让您再次败诉。尊重客观事实,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如果您无视事实,坚持上诉;或者抱着“试一试,万一能改判”的心态,您的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二审法院支持,最终败诉,得不偿失。
4.对于“鼓动上诉”、“大包大揽”、“包赢”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要大胆提出质疑,问一问“如果败诉以后,能否把二审的代理费退还?能否代为承担上诉费用?”。
最后,我们需要说明的是,本提示书仅为风险提示,并不能左右您的决断,也不能构成您是否上诉的决定性依据,上诉权还在您的手里,我们只是希望您在上诉时慎重考虑,避免您的诉讼风险,避免加重您的经济负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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