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冰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冰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6903号

原告:山东冰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遄台路与齐盛路西50米。

法定代表人:陈建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卫东,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山东冰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冰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冰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凌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