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杨集团有限公司

1189嘉兴利贝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枫杨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1189号
原告:嘉兴利贝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41046890P,住所地嘉兴港区东方大道3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兴市南湖区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4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枫杨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91547465X,住所地扬中市扬中大道兴隆段1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兴利贝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枫杨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利贝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利贝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元,由原告嘉兴利贝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章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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