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1189号
原告:嘉兴利贝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41046890P,住所地嘉兴港区东方大道3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兴市南湖区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4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枫杨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91547465X,住所地扬中市扬中大道兴隆段1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兴利贝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枫杨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利贝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利贝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元,由原告嘉兴利贝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