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杨集团有限公司

2300枫杨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安弘东扬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2300号
原告:枫杨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91547465X,住所地镇江市扬中市扬中大道兴隆段**。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荣军,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扬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MA1W43UWOR,住,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栖霞街道七乡河大道****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薛彩凤。
原告枫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扬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枫杨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有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