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2300号
原告:枫杨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91547465X,住所地镇江市扬中市扬中大道兴隆段**。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荣军,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扬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MA1W43UWOR,住,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栖霞街道七乡河大道****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薛彩凤。
原告枫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扬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枫杨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有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