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287号
原告:成都德普南德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鸿路南二巷。
法定代表人:季红卫,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杰,四川西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鼎国联四川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大道二段**(欧洲产业城)。
法定代表人:熊思危。
原告成都德普南德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华鼎国联四川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德普南德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德普南德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海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龙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