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01民初1861号
原告:天水长城成套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长开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773440729D。
法定代表人:师小虎,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亚会,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贵,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67915606XP。
法定代表人:杨新华,董事长。
原告天水长城成套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天水长城成套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证据存在瑕疵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长城成套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6.48元,减半收取988.24元,由原告天水长城成套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仲 继 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尉书记员尕藏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