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鄂0506执56号
申请执行人:*从新,男,汉族,1952年3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719520308369X,住宜昌市西陵区窑湾乡后坪村四组。
被执行人:宜昌昌耀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06858957Y,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10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从新与被执行人宜昌昌耀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鄂05民终19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宜昌昌耀建筑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判决后十日向*从新支付利息173000元,并从2019年3月19日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欠付利息17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宜昌昌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束。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