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民终4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宋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康乐路体育场*号。
负责人:武贞和,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内8号,实际办公地:北京市海淀区四环北路**号伊斯特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孙柏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宜昌**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9)豫1327民初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按照宜昌**建筑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于2019年6月27日邮寄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该邮件于2019年7月1日被签收。通知载明宜昌**建筑有限公司应在收到通知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宜昌**建筑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宜昌**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李 舸
审 判 员 张朝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海霞
书 记 员 何紫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