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84民初2339号
原告:上海扬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浏翔公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62477158X.
法定代表人:许明堂,公司总经理。
被告:成都市立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川省崇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宏业大道**段**号巷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597254790L。
法定代表人:李松,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扬说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扬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扬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扬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扬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42元,减半收取计4071元,由原告上海扬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羊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