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扬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青岛科拉夫特精酿啤酒有限公司、山东克朗生物装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民初6994号
原告:青岛科拉夫特精酿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天山路。
法定代表人:徐昌宝,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克朗生物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经七纬五路南。
第三人:上海扬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店公路。
原告青岛科拉夫特精酿啤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克朗生物装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扬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科拉夫特精酿啤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青岛科拉夫特精酿啤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单松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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