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2民初10467号
原告:江苏中房云山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四方城1号。
法定代表人:颜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群,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钟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石象路7号。
法定代表人:屠国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加彬,江苏博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生,江苏博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中房云山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钟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4日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房云山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225元,减半收取76612.5元,由原告江苏中房云山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立柱
人民陪审员 韩中强
人民陪审员 祁 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谭雨欣
书 记 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