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2执71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钟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屠国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加彬,江苏博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生,江苏博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丁素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刚,上海巨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丽娜,上海巨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南京钟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南京钟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苏01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判决书:南京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钟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1804800元、物业费244921元、水电费112299.6元,合计2162020.6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南京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任何付款义务,南京钟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南京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南京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南京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南京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15741.2元,本院已扣划,其中741.2元折抵为执行费,剩余15000元拨付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银行存款外,被执行人南京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机动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南京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此经营。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南京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上述调查结果及本院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南京钟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南京钟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为止,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8)苏01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房屋使用费、物业费、水电费等,被执行人京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一份及副本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焦宜春
审判员 石顺光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