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钟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南京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钟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申25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南京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应天大街619号5F-E03.E04。
法定代表人:丁素梅,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刚,上海巨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丽娜,上海巨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南京钟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石象路7号。
法定代表人:屠国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加彬,江苏博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京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钟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山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民初7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绿茶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立案之前,绿茶公司与钟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多次协商,钟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意将承租店铺内的设备、物品折价冲抵房屋使用费,钟山公司不再起诉或对绿茶公司强制执行。绿茶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将涉案商铺返还钟山公司,并将商铺内设备、物品交付钟山公司,但钟山公司不仅违法侵占绿茶公司财物,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绿茶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原审审理中,绿茶公司提出双方同意“将房屋设备折价以冲抵租金”,但原审法院未予审查,作出错误判决。2.原审判决对房屋实际使用期间的认定存在错误。钟山公司交付房屋后,拒不为绿茶公司接通天然气,造成绿茶公司经营的“锅堂里”餐饮店长达三个月无法经营,此三个月不应作为实际租赁期限,应从房租中扣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钟山公司提交意见称,绿茶公司主张钟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绿茶公司协商用房屋设备、物品冲抵房屋使用费以及未接通天然气,造成其无法经营,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绿茶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绿茶公司主张其多次与钟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将承租店铺内的设备、物品折价冲抵涉案房屋使用费,钟山公司不再起诉或对绿茶公司强制执行。据此提供绿茶公司与钟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天记录,协议书一份,因该协议书双方未签名、盖章,并未生效。原审审理中,绿茶公司也未能提供钟山公司拒不为绿茶公司接通天然气,造成绿茶公司“锅堂里”餐饮店无法经营的证据。对绿茶公司的主张不予理涉,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申请人绿茶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沈 通
审判员 罗建华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