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91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中节能博实(湖北)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渤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节能博实(湖北)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渤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59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余建华
审判员 陈红秀
书记员 马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