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渤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中节能博实(湖北)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渤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初342号
申请人:中节能博实(湖北)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滨湖路26号SAGE技术研发中心2栋10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宜昌渤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紫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申请人中节能博实(湖北)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渤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难以执行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6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节能博实(湖北)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渤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经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