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执628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蓝海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宣广,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上海蓝海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的(2019)沪0118民初242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蓝海园艺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1,782,799元,此款被告应于2020年5月底前支付原告50万元,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每月月底前各支付原告10万元,2021年5月底前支付182,799元,若被告到期未履行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未履行部分申请一并执行。二、双方对本案无其他争议。三、诉讼费20,845.10元,减半收取计10,422.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422.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被告于2020年5月底前直接支付原告。届期,被告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蓝海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9月7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要求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杭州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等的存款账户,但均余额不足。经过执行查明,除上述轮候冻结的存款账户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将被执行人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陈胜洪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蓝海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其未表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海港
审判员 鲁祥云
审判员 邓秀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晖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