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21228号
原告:上海蓝海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蒸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245723710。
法定代表人:宣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蒿伟,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深华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会信用代码:91330782084263659N。
负责人:蔡龙钟。
被告:浙江深华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卖面桥村用代码:91330206610129717W。
法定代表人:蔡龙钟。
原告上海蓝海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深华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浙江深华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
原告上海蓝海园艺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7月8日,二被告向原告采购草坪,货款合计225275元,二被告未付货款。为催讨货款,原告多次联系被告项目负责人,并于2020年7月16日由被告项目负责人签署对账单一份。被告承诺最迟于2020年11月30日付清货款。但付款期限届满,二被告仍未支付。
两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11月30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203破申5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被告浙江深华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由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永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晓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