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25民初1074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被告:宜昌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沮阳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向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诉被告宜昌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友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全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唐友才承诺一个月内还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舒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