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525执302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沮阳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685630821L。
法定代表人:向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森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航天路鹏程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05000165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森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宜昌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鄂0525民初238号生效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湖北森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宜昌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合计1451595.18元。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被执行人用鸣凤镇鸣凤山路鹏程山水小区商业门面抵偿1233680元,尚欠217915.18元,申请人放弃50915.18元,剩余167000元双方达成2021年6月31日前付清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525执30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忠
审判员张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