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25执恢1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宜昌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沮阳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6856308211。
被执行人:宜昌那些年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茅坪场镇茅坪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095465344P。
被执行人:远安县茅坪场镇两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远安县茅坪场镇两河村,组织机构代码06069933-5。
申请执行人宜昌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那些年生态旅游有限公司、远安县茅坪场镇两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宜昌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鄂0525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余欠工程款1507968.57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提取远安县茅坪场镇两河村村民委员会在宜昌万森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破产清算款35429.73元,该款于2021年5月11日退付宜昌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那些年生态旅游有限公司、远安县茅坪场镇两河村村民委员会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宜昌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符合恢复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发明
审判员 张 炜
审判员 田育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