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初8450号
原告: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建华村汉纸中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晟泰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鸣凤镇凤翔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青,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晟泰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16元,减半收取7008元,由原告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熊艳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童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