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01财保240号之一
申请人滕先飞,男,生于1972年9月8日,住利川市,
申请人滕先明,男,生于1967年4月29日,住利川市,
申请人***,男,生于1964年8月18日,住利川市,
申请人***,男,生于1965年2月10日,住利川市,
被申请人宜昌晟泰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情况紧急为由,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的工程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恩施市XXXXXX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宜昌晟泰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600万元人民币。扣留期限截至2021年5月14日止,扣留期间暂不支付,若需支付,需交由恩施市人民法院提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妮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