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执恢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三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金凤朝阳小区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826764965。
法定代表人蔡宏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文强,宜昌市夷陵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港虹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987549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王顺琴,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系**之妻。
被执行人肖皓文,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系**与王顺琴之子。
被执行人宜昌芳满庭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7648809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罗雪,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河雁,女,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5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三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王顺琴、肖皓文、宜昌芳满庭饮食有限责任公司、罗雪、张河雁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网络查控、传统调查等措施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3846981.3元,全部未执行到位。2021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符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5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晓东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周铁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郦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