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乾正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湖北乾正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06执752至7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52年4月22日汉族,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宜昌市夷陵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宜昌市夷陵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宜昌市夷陵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宜昌市夷陵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宜昌市夷陵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宜昌市夷陵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湖北乾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521000001168),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港虹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乾正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施贵远于2018年6月2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的(2017)鄂0506民初1017号、(2017)鄂0506民初1018号、(2017)鄂0506民初1019号、(2017)鄂0506民初1020号、(2017)鄂0506民初1021号、(2017)鄂0506民初1022号、(2017)鄂0506民初1023号、(2017)鄂0506民初1024号、(2017)鄂0506民初1025号、(2017)鄂0506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乾正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650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顾红
审判员***
审判员孙飞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