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乾正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06执7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0年10月2日汉族,自由职业,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湖北乾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521000001168,以下简称乾正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港虹路*号。
法定代表人:**,乾正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乾正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鄂0506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人民币8800元,并以88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湖北乾正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506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飞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